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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基建处  时间:2021-01-08 00:00:00  浏览: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31日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河南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豫政办〔2016〕210号)、《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2016〕40号)、《开封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汴信用办〔201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行为主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等建设生产活动的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监测、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局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科、房地产开发和市场管理科、勘察设计科、科技建材和标准定额科、开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开封市工程建设定额管理站、开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开封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开封市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等工作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科。

联席办公会议定期召开,听取各成员单位信用行为信息采集、整理、评分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科学合理地规划、安排信用信息管理阶段性工作以及专项治理等活动;对各成员单位上报的信用行为评分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相关决议或决定。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办公会议的召集;负责建筑市场有关信用行为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及市场联动;负责汇总各县(区)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管理部门上报的信用信息;负责建档管理信用信息证据和资料。

(二)其他成员单位在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汇总,并按照评分标准予以评分;负责收集各县(区)报送的信用信息证据和资料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归档。

第二章 信用行为信息采集

第五条 信用行为信息由优良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行为信息采集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信用行为信息实行百分制管理,100分为基础,优良行为予以加分,不良行为予以减分。评分标准按照《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认定执行(详见附表)。

第七条 优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社团组织表彰、奖励、激励等信息。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行为信息记录的证据和资料:

(一)县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的决定或文件;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文件;

(五)媒体披露、投诉举报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或文件;

(六)按照行业自律的原则,相关行业协会报告并经核实的企业信用行为;

(七)其他有效文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采集信用行为信息,并加强与各业务科室现有信用管理体系的衔接,加快推进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信用行为评价和应用

第十一条 信用行为信息采集和评价按年度为周期,联席办公会议对各成员单位采集、汇总、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和得分进行综合评价,按照综合评价结果,信用等级分为优良信用行为企业、良好信用行为企业、一般信用行为企业、不良信用行为企业,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优良信用行为企业、良好信用行为企业、一般信用行为企业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不良信用行为企业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涉及行政处罚的,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对于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可不以年度为周期,随时予以信息采集、评价,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优良信用行为企业:年度信用行为综合评分90分以上的,评为该年度开封市建筑业“优良信用行为企业”,并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在资质(资格)日常监管、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市场行为日常监管及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抽查频次,可采用“承诺制”等办法,简化检查抽查程序;

在市级年度建筑行业各类评优评先中列入重点选择对象,优先推荐省级、国家级各类奖励评比,并按照《开封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推荐纳入开封市“守信红名单”。

第十三条 良好信用行为企业:年度信用行为综合评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该年度开封市建筑业“良好信用行为企业”,在资质(资格)日常监管、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市场行为日常监管及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抽查频次;可优先参与市级年度建筑行业各类评优评先。

第十四条 一般信用行为企业:年度信用行为综合评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该年度开封市建筑业“一般信用行为企业”,在资质(资格)日常监管、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市场行为日常监管及专项检查中,实施常规频率的日常检查;一般不做为评优评先推荐对象。

两年内未承揽工程业务的,直接评价为“一般信用行为企业”。

第十五条 不良信用行为企业:年度信用行为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评为该年度开封市建筑业“不良信用行为企业”,并采取以下约束和惩戒措施。

实行重点防范机制,在政策扶持、市场准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业务时,可依法依规不适用“承诺制”办理;

列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在资质(资格)日常监管、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市场行为日常监管及专项检查中,可列为必查对象,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按照《开封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纳入开封市“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在“信用中国(河南开封)”网站及主流媒体予以公布,同时推送到省、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直接认定为不良信用行为企业。

(一)利用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五)在建筑业经营、生产活动中,被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的。

第十七条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承办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企业资质、资格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等活动中,应将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结果作为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发布和修复

第十八条 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发布,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按年度为周期发布信用行为评价结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即时发布信用行为评价结果的,应提出申请,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提交联席会议确定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信用行为信息采集单位发现采集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条 信用主体认为公布的信用行为评价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信用行为评价认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诉,并说明理由。

信用行为评价认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查证,属认定机构自身原因造成评价错误的,应当自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信用行为评价修复:

1.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行为的,包括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包括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围标串标、出借和借用资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经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认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

5.列入开封市诚信建设失信“黑名单”的;

6.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7.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信用行为修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信用行为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依规履职,确保采集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为信用行为评价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制度,负责本辖区信用主体的信息采集、上报、公布和推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评价工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故意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歪曲、瞒报信用信息或篡改信用行为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

2.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代理公司)

3.开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doc

4.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5.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新型墙材生产企业)

6.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7.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8.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机构)

9.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造价咨询单位)

1.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勘察单位)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减分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分值(100分)

不良信用行为

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10

工程勘察未依据城乡规划擅自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0

工程勘察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10

工程勘察单位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单位名义承接勘察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0

工程勘察单位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5

工程勘察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建设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0

工程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0

工程勘察单位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5

工程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5

工程勘察单位提供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5

工程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5

工程勘察单位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擅自作业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5

工程勘察单位不按照省、市要求配合开展质量检查、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5

勘察单位不按照省、市要求开展数字化审查工作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审查成果文件数字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设计〔2020〕116号);《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开封市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汴住建文〔2020〕58号

5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设计单位)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减分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分值(100分)

不良信用行为

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10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0

工程设计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建设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0

工程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未按要求在其负责的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

5

工程设计单位未依据城乡规划擅自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

10

设计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或者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10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

5

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10

工程设计单位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单位名义承接设计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0

工程设计单位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5

工程设计单位不按照省、市要求配合开展质量检查、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5

设计单位不按照省、市要求开展数字化审查工作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审查成果文件数字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设计〔2020〕116号);《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开封市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汴住建文〔2020〕58号

5

设计未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数字化图纸修改,擅自出具变更单的

5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施工图审查单位)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减分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分值(100分)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依据城乡规划擅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

10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10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审查擅自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0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省、市要求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5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仍存在缺少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5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5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5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0

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审查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0

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或审查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5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按照省、市要求配合开展质量检查、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5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按照省、市要求开展数字化审查工作,仍采用线下审查的方式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审查成果文件数字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设计〔2020〕116号);《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开封市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汴住建文〔2020〕58号

5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数字化图纸修改,擅自出具变更单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同意出具变更单并审查合格的

5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数字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内容不规范的

5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加分项)

文件依据

分值

优良信用行为

1、获得省级QC小组或竞赛活动奖项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0

2、获得省级行业表彰或省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与业务领域相关论文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0

3、获得市级行业表彰或参与质量检查、资质评审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15

4、获得省级勘察设计行业颁发的“诚信单位”奖项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0

2.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代理公司)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招标单位、代理公司)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减分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分值

(100分)

不良行为

不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5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5

弄虚作假或与投标人串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5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条

5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5

不按规定订立和履行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5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2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1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1

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五十五条

3

招标人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1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六十五条

3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

招标人挪用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3

投标人少于 3 个开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3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与其代理的同一招标项目相关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或转让代理业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九条

1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或存在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

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2

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费的,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的成本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条

2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活动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2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分包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

3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以营利为目的,超出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七部委 30 号令)

1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七部委 30 号令)

2

招标人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七部委 30 号令)

2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七部委 30 号令)

2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业务,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七部委 30 号令)

2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七部委 30 号令)

2

在评标过程中,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七部委 30 号令)

2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时,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招标人要求或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七部委 30 号令)

1

招标人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七部委 30 号令)

1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七部委 30 号令)

1

招标人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七部委 30 号令)

1

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 30 号令)第五十九条

2

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 30 号令)第六十二条

2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89 号令)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

2

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89 号令)第四十六条

1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条例第五条

1

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四条

1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四条

1

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四条

1

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市场主体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1

招标人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九条

1

招标人、投标人和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

2

招标人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1

招标文件违规设置条件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

2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投标单位)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减分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分值

(100分)

不良行为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5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五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8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五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8

存在视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5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8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8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5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4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5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5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8

存在隶属关系的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第三十五条

3

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第三十五条

5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

3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投标人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第四十二条

3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9 号令)第三十条

5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9 号令)第三十条

8

3.开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减分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分值(100分)

不良信用行为

无资质开发(在办理资质证书时除进行行政处罚还将在办理资质证书后在信用档案中扣掉15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十九条

15分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5分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5分

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变更手续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3分

未按要求在项目售楼处公示相关信息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委托代理销售的、还应公示商品房委托销售委托书、房源价格和销控表、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户型详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账号、销售房屋已经在建工程抵押的清理说明以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各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每缺失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豫建房管〔2018〕29号第二条

10分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以认购、认筹预约、排号、售卡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诚意金等的。(每出现一例扣2分,扣完为止)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

10分

将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向他人销售,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每出现一例扣2分,扣完为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豫建房管〔2018〕29号第三条第2款

10分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峻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每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5分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5分

未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证号(每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2分

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

豫建房管〔2018〕29号第三条第6款

3分

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在10天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同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楼幢、分单元、分层等方式开盘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特別是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售出的房屋数量和价格情况;(每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豫建房管〔2018〕29号第三条第7款

5分

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发布

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论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每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豫建房管〔2018〕29号第三条第8款

5分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销售商品房,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每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豫建房管〔2018〕29号第三条第9款

5分

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

伪造资料的。(每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豫建房管〔2018〕29号第三条第10款

5分

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每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豫建房管〔2018〕29号第三条第11款

5分

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每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豫建房管〔2018〕29号第三条第13款

5分

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款项(包括预购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豫建房管〔2018〕29号第三条第14款

3分

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或者恶意炒作、炒卖房号、扰乱市场秩序的(每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5分

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每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5分

对于信访、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和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每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信访相关的法律法规

10分

不按时上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每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4分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每出现一例扣2分,扣完为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0分

未按时上报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月报表(每出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汴住建文〔2018〕5号

4分

房地产企业以管理员身份进行系统操作员的管理和功能授权工作中出现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10分

未按合同约定交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每出现一例扣5分,扣完为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0分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文件规定和行业公约可以计入提示信用信息的(每出现一例扣5分,扣完为止)

相关的行业公约及规定

20分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减分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分值(100分)

警示信用信息

开发项目质量低劣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30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警示信息或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被行业组织联合制裁的

相关的行业公约及规定

30分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减分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分值(100分)

优良信用行为

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当年工程质量合格率100%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10分

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表彰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10分

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省级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本行业组织表彰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5分

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市主管部门、省级本行业组织表彰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5分

4.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工程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工程建设单位)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减分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分值(100分)

不良信用行为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

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5

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中标人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6条

3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2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5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法》第七条

10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6

建设单位未足额拨付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七条

2

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施工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3

施工中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通过,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六条

6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4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10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五条

10

对工程质量投诉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3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5

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8

恶意拖欠工程款的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30条

10

注: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认定为不良行为企业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加分项)

文件依据

分值

优良信用行为

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工程奖项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20分

获得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等省级工程奖项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15分

获得开封市建设工程“菊花杯”等市级工程奖项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10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包括抢险救灾、技能大赛组织奖等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省级(含)以上每项20分;市级(含)以上每项15分;县级(含)以上每项10分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工程施工单位)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减分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分值(100分)

不良信用行为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0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0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5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

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

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5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10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未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的

《合同法》第六十条

1

施工行为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2

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10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2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施工期间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管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2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2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1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办公场所或员工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5

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用工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

3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

3

注: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认定为不良行为企业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加分项)

文件依据

分值

优良信用行为

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工程奖项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20分

获得省长质量奖、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等省级工程奖项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15分

获得市长质量奖、开封市建设工程“菊花杯”等市级工程奖项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10分

获得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20分

获得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省级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10分

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奖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5分

获得省级重点扶持企业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10分

获得市级重点扶持企业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5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包括抢险救灾、技能大赛组织奖等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省级(含)以上每项20分;市级(含)以上每项15分;县级(含)以上每项10分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工程监理单位)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减分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分值(100分)

不良信用行为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0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0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5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质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10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5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0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5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

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配套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5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组织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参加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5

监理规划未获批准而开展监理工作的;监理规划没有针对性或者内容不完整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而未编制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

未按有关规定对进场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不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3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不具有或无相应资质和资格从事监理工作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5

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3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加分项)

文件依据

分值

优良信用行为

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工程奖项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20分

获得省长质量奖、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等省级工程奖项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15分

获得市长质量奖、开封市建设工程“菊花杯”等市级工程奖项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10分

获得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20分

获得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省级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10分

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奖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5分

获得省级重点扶持企业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10分

获得市级重点扶持企业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每项5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包括抢险救灾、技能大赛组织奖等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省级(含)以上每项20分;市级(含)以上每项15分;县级(含)以上每项10分

5.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新型墙材生产



企业)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新型墙材生产企业)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减分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分值(100分)

不良信用行为

不在有效期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

4

营业地址不一致

《工商企业管理条例》第12条

4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相关证书

《工商企业管理条例》第59条

9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

3

生产规模、技术、工艺设备不产业政策规定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指导意见》第3条

3

工业流程合理,计量设备自动化程度不高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指导意见》第3条

3

研发投入比不符合要求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17条

3

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7条

3

相关技术负责人及职称不符合规定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7条

3

实验设备不满足要求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7条

3

试验相关资料不齐全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7条

6

产品标志、标识不符合规定标注比例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的通知(试行)》第2条

8

办公区、生产区和生活区未有效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9条

2

厂区路线无有循环行车路线、设置导向、警示、位置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2条

2

各区域无明显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2条

2

有黄土裸露区域、路面积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

2

露天堆放原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

3

喷淋未全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

3

各生产设备未采取抑尘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3条

3

废水未回收利用、废料区域是否搭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

3

重点区域无警示标志、按配备消防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2条

4

进入黑名单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8

被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8

被市级及以上协会等机构通报批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8

注:出现过产品质量问题且负有主要责任,直接认定为不良行为企业。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加分项)

文件依据

分值(20分)

优良信用行为

进入红名单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8

被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表彰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6

被市级及以上协会等机构表彰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6


6.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减分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分值(100分)

不良信用行为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相关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5

不在规定期限内提请办理证书变更、延续手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章

2

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第一条

《河南省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导则》第三章

2

各负责人任职文件不齐全

《河南省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导则》第四章

2

实验室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未上墙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第二条

《河南省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导则》第四章

2

技术负责人及职称证书未在场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第二条

《河南省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导则》第三章

3

实现室主任及职称证书未在场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第二条

《河南省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导则》第三章

3

实验员无证书或考核文件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第四条

《河南省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导则》第三章

3

实验室和生产部门未无缝对接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第四条

《河南省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导则》第二章

2

实验设备不在有效期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第四条

《河南省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导则》第四章

3

试验相关资料不齐全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第四条

《河南省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导则》第四章

2

生产控制间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未上墙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6.1、6.2

2

生产设备维护保养计划、记录不齐全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6.2

2

生产计量设备不在有效期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6.1、6.2

2

厂区无循环行车路线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5.2

2

厂区路线未设置导向、警示、位置标识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5.2

2

办公区、生产区和生活区未有效分离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5.2

2

各区域未明显标识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5.2

2

厂区绿化率未达到15%以上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5.2

2

有黄土裸露区域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5.2

3

路面积尘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5.2

2

路面未及时洒水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5.2

2

料仓外堆放原材料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6.2、6.3

3

料仓未全封闭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6.2、6.3

3

料仓喷淋未全覆盖(干混砂浆本条不参评)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6.2、6.3

2

卸料台、物料传送带未封闭收尘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6.2、6.3

2

搅拌主机未封闭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6.2、6.3

2

废料区域是否搭棚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6.2、6.3

2

废水未回收利用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7.2

2

车身不干净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6.2、6.3

2

车辆未携带防洒漏工具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6.2、6.3

2

厂区内车辆行驶扬尘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6.2、6.3

2

进料车辆未覆盖完全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6.2、6.3

2

是否安装定位设备并与省平台联网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6.2、6.3

2

车辆冲洗设备未正常使用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6.2、6.3

3

重点区域无警示标志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6.2、6.3

2

重点区域未配备灭火器材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第四条

《河南省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导则》附件5

2

进入信用中国黑名单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5

被县级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5

被市级及以上协会等机构通报批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5

注:出现过产品质量事故,被划定为主要责任的,直接认定为不良行为企业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加分项)

文件依据

分值(15分)

优良信用行为

被县级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表彰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5

被市级及以上协会等机构表彰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5

进入信用中国红名单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5

7.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减分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分值(100分)

不良信用行为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0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10

转包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十九条

10

未按要求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二十九条

10

未按照市场价收费,恶意降价扰乱检测市场,降低检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未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具备岗位能力后开展检测工作,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在同一个机构从事3个以上资质类别的检测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10

检测机构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对全员进行培训、轮训、夯实管理基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2

仪器设备及环境不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

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0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0

检测机构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未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随意抽撤、涂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6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数据不能有效溯源;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8

检测机构未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或未按要求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3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3

未按规定实现检测全过程监控、检测的自动采集、实施上传等工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

4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加分项)

文件依据

分值

优良信用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省级(含)以上每项20分;市级(含)以上每项15分;县级(含)以上每项10分

8.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建筑起重设备

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机构)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

(建筑起重设备租赁机构)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减分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分值(100分)

不良信用行为

不良信用行为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66号令第四条

10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66号令第七条

10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66号令第七条

10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66号令第七条

10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66号令第七条

10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66号令第七条

10

出租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66号令第九条

12分(违法一项扣除4分)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第十六条

5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10

起重设备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9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

以下达生效的约谈通知书为准

2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

(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拆卸)机构)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减分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分值(100分)

不良信用行为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66号令第十条

15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66号令第十一条

6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66号令第十二条

6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66号令第十二条

6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66号令第十二条

6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当地安全监督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66号令第十二条

6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66号令第十三条

6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66号令第十四条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基础工程施工方案;(四)管理人员及安装人员名单、证件;(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66号令第十五条

15分(违反一项扣除3分)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66号令第二十条

15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实行事前告知制度,安装单位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告知回复书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三条

10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

以下达生效的约谈通知书为准

2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

建筑起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减分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分值(100分)

不良信用行为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66号令第十六条

1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

9分(违反一项扣除3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

6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

8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

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

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

1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

10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款

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

15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

以下达生效的约谈通知书为准

2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加分项)

文件依据

分值

优良信用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省级(含)以上每项20分;市级(含)以上每项15分;县级(含)以上每项10分

9.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造价咨询单



位)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造价咨询单位)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事项(减分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分数情况(100分)

基本信息

(12分)

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满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4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4分

企业按时上报上年度企业统计报表

《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

4分

成果文件

(8分)

有专职专业人员名单且包括一级造价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暨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豫建科〔2019〕281号 )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4分

此项按项目类型选择计分

工程量清单

(此项总分40分,如扣分情况超过40分按40分扣除)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应具备准确性和完整性,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河南省现行计价依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暨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豫建科〔2019〕281号 )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1.编制工程量清单如出现工程量或计量单位有误、单价不合理、项目漏项、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不明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等不符合计价规范和我省计价依据要求

每发现一处扣2.5分

2.措施项目清单未按计价规范、我省计价依据列出明细的

每发现一处扣1分

3.每发现一处其他项目清单未按计价规范、我省计价依据列出明细(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每发现一处扣1.5分

4.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未按计价规范、我省计价依据列出明细(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税金)

每发现一处扣1.5分

5.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每发现一处扣1.5分

招标控制价

(此项总分40分,如扣分情况超过40分按40分扣除)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招标文件、计价规范、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现场情况特点等依据进行编制,不应上浮或下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分:

1.采用的计价定额、套用子目、计价程序、取费基数出现错误

每发现一处扣1.5分

2.安全文明施工费未按我省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1.5分

3.规费未按我省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1.5分

4.税金未按我省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1.5分

5.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清单招标的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

2.5分

6.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扣分

每发现一处扣1.5分

7.其他项目未按工程量清单填写

每发现一处扣1.5分

投标报价

(此项总分40分,如扣分情况超过40分按40分扣除)

投标报价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应根据招标文件、项目情况特点、企业情况、企业或我省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分:

1.安全文明施工费未按我省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1.5分

2.规费未按我省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1.5分

3.税金未按我省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1.5分

4.其他项目未按工程量清单填写的

每发现一处扣1.5分

5.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扣分

每发现一处扣1.5分

施工图预算

(此项总分40分,如扣分情况超过40分按40分扣除)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招标文件、计价规范、我省现行计价依据、施工图纸、现场情况特点等依据进行编制,不应上浮或下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分:

1.采用的计价定额、套用子目、计价程序、取费基数出现错误的

每发现一处扣2.5分

2.安全文明施工费未按我省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1.5分

3.规费未按我省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1.5分

4.税金未按我省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1.5分

5.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每发现一处扣1.5分

竣工结算阶段

(此项总分40分,如扣分情况超过40分按40分扣除)

1.竣工结算计价方式与施工合同的约定不符,重要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手续不完备或与实际竣工项目状况不一致,并未就此向委托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每发现一处扣2.5分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材料价差调整不符合有关规定,取费程序、取费基数、取费标准有误的

每发现一处扣2.5分

3.工期、工程索赔的计价不合理或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的

每发现一处扣1.5分

4.主要材料价格确定有误

每发现一处扣2.5分

5.审核报告没有说明主要增减原因的扣分

2.5分

业务审(校)核

(10分)

咨询成果文件的审(校)核记录完整、内容全面,审(校)核人员资格符合规定,审查方法得当,审查结果有据可查的得满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暨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豫建科〔2019〕281号 )

1.不能提供造价咨询项目审(校)记录的扣分

5分

2.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审(校)核为同一个人的扣分

5分

咨询成果

(10分)

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内容、深度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满足合同约定的得满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分:

1.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2.5分

2.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2.5分

3.咨询成果文件超资质的扣分

5分

咨询成果归档

(10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和健全了档案管理制度,咨询成果文件的收集、整理、留存和归档符合行业规定的得满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分:

1.没有上传成果文件,则成果质量评价扣分

5分

2.应上传XML文件的未上传的扣分

5分

不良行为

(10分)

1、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要求在河南省工程造价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登记备案的

2.5分

2、被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的

2.5分

3、拒绝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2.5分

4、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令禁止的行为

2.5分

5、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投寄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暨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豫建科〔2019〕281号 )

评价期内有此项不良行为中的一项直接取消信用评价评定资格,限期整改。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7、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8、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9、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0、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1、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12、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令禁止的行为

奖 励

(加分项)

(15分)

1、参与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定额编制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暨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豫建科〔2019〕281号 )

5分

2、获得省级行业表彰或省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与业务领域相关论文

5分

3、获得市级行业表彰或参与执业检查、标准评审、资质评审的

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