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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基建处  时间:2021-01-14 00:00:00  浏览: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概算审定工作,我委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月29日

附 件

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省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等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小额零星工程及其他符合简化申报程序的,以及国家、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综合定额、预算定额、各类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价差预备费按国家公布的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确定。

第四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履行概算审批程序。已批准的概算作为编制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章 概算核定

第五条 项目概算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概算文件应包括概算编制说明、依据,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其他费用概算书等。

第六条 项目概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优化,将项目概算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范围内。经优化后项目概算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含)的,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重新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后,再申报概算核定。

第七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或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后函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

由国家审批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或审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核定项目概算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项目概算申请文件;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附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初审意见;

(二)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书)及概算文件。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概算的完整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或澄清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要求补充资料。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概算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机构组织相关行业专家从材料单价、工程数量、定额运用、取费标准和费率取用、各组成部分费用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后,及时核定概算。

第十二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批复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十三条 经核定或批准的项目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经核定概算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履行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概算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执行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其主管部门监管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后的概算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视项目工期情况按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预算编制及执行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要求,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执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十七条 按规定实行代建制或总承包制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项目实行分类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要求。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 评估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

等中介机构开展工程全过程跟踪服务,对概算投资进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现场变更,并对主体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工作并委托结算复审。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或概算审批(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突破投资概算且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正式申报;未按程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达到原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七十及以上时申请概算调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二十五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

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

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的意见;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未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不含),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省审计厅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进行审计,再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概算调整事项后,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核定概算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核定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概算,可以使用其他分项工程结余资金或预备费解决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在核定总概算内自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解决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原初步设计或概算审批(核定)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二十五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概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未按规定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因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其他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三十四条 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

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省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省发展改革委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工作,并视情况予以曝光。

第三十五条 因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省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区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我省有关概算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